规章制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11-05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内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学习、工作、施工及来校办事等各类人员均须接受本规定之管理。

  1. 校属各单位(部门)、责任人应按本规定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校园公共秩序与行为管理

  2. 学校内场地、设施未向社会开放,校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五条 严禁推销、摊贩、拾旧物等与教学科研工作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六条 学生应严守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大学生行为准则。

    第七条 禁止发生如下列等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1、扰乱办公室、阅览室、餐厅、运动场、体育馆及其它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2、在公共场所(学生公寓)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财物等方式干扰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行为;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4、聚众赌博(包括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5、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公共场所各类标志和墙壁

    6、故意损坏路灯、体育设施、宣传栏、桌椅等公物

    7、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8、集体宿舍私自留宿他人

    9、酗酒闹事;

    10、违反规定随意停靠自行车、摩托车及其它车辆。

    第八条 禁止发生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2、在公共场所起哄、造谣、制造混乱

    3、私自存放爆炸、剧毒等危险品

    4、非法结社、出版或复制非法出版物

    5、在明令禁火的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

    6、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

    7、毁坏挪用消防器材

    8、校内违章驾车。

    第九条 禁止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力的行为。

    1、侮辱、诽谤、谩骂、殴打他人

    2、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私揭他人信件邮票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未经(居住者〉允许进入他人居住的集体宿舍房间。

    4、哄抢、敲诈、故意破坏、偷窃公私财物

    5、捡拾他人物品、消费卡(券)等,恶意占有或消费;

    6、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

    第十条 处罚

    凡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力和公私财产的行为,情节轻微,责任人、行为人又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后果严重,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侮辱执行公务人员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要害、重点部位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要害、重点部位要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查出的隐患。

第十二条 要害部位要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门窗要加固,必要的要安装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值班。

第十三条 院内所在财会办公室门(窗)必须加固,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如超存被盗,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凡去银行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派专车取送,并有保卫人员随同前往。

第十五条 凡是安装、存放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的实验室、微机室、印刷厂等部门,必须做到安装铁门、铁护栏、铁锁,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凡是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并将存放危险品的种类、存放位置、安全负责人等情况报保卫处备案。

校园内经营场所管理

 

第十七条 校园内利用学校房舍、设施及场地从事以为学生服务和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区域或场所进行经营的网点,必须经资产设备处和后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许可手续,经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经营活动以学校内部人员为主,经营人员要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服从相应的治安管理,自觉办理有关证件,热情为学生服务。

第十九条 大学生社团引进的外来赞助单位在校园从事经营活动,需校领导签字,归属管理部门写出申请,到保卫处审核、备案后经保卫处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地点才可实施。

第二十条 大学生毕业时,临时摆设的跳蚤市场按照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楼、办公楼禁止从事任何经营活动。除学校设定的学生活动区外,任何人禁止开设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咖啡厅、电脑游戏室、台球室等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的经营网点,除缴纳税务、工商等正常费用外,还必须向学校缴纳物业、水电、治安、卫生等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设备处、后勤房产管理部门和保卫处负责校内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对违章经营的单位下达停业整改意见。情节严重者,取缔经营资格。

 

校内流动、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内流动、暂住人口包括以下人员:

1、各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包括从事建筑施工、服装加工、食品加工的人员;

2、函授、培训且在校园集体食宿的外来人员;

3、校内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人员;

4、经常性定期向校内运送各种货物人员;

5、其他因事在校内临时居住的外来人员。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的暂住人员在进院三日内须到驻街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证》,其他工种的暂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暂住手续,离校前三天提交申请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招工单位和招纳进院学习的部门,负责对暂住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要及时向他们传达上级和学院有关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暂住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在校园内酗酒、赌博、斗殴,不得随意进入工作区和生活区,不得随意参加学生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八条 暂住人员要严格工作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不得损坏、动用公共设施、施工设备、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暂住人员及用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校内流动、暂住人员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做好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其他相应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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