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作者:浏览:时间:2017-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2004年9月27日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2月13日发布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保卫部门组织协调,一、二、三级责任人(见第四条)各负其责,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区分与考核

 

第四条 学校按行政序列划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校级为第一级,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各院、部、处、馆、室、所、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为第二级,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二级责任人;各单位、部门下属教研室、实验室、场、科室、中心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三级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2、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3、按期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工作、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书》,落实责任书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及时发现、调解、处理本单位、部门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做到“快、准、深、细”,防患于未然。

5、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第六条 学校保卫部门担负着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针对学校具体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贯彻意见,报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2、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治安灾害、爆炸、失密、泄密、冲击校园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4、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5、协助公安机关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校园的渗透和破坏活动;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收集影响社会与高校稳定的信息。

6、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园网进行安全监控,对破坏校园网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利用校园网传播反动、淫秽、攻击党和政府及领导人等有害信息的情况进行查处。

7、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部门防火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组织全校性安全防火大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整改;监督检查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特殊工种进行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新建、改建、维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购置、监督和管理;负责处理一般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重大火灾事故;

8、负责校园及各楼舍的门卫管理和校卫队队伍建设;加强校内日常治安巡逻;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管理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治安问题;疏导内部矛盾,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

9、负责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11、依据有关规定加强校园交通、车辆停放管理。

12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13、做好师生员工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14、掌握校园临时工和暂住人口的情况,负责办理暂住手续,并对其加强安全管理。

15、完成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考核与年终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列入各级党政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八条 对关系到学校建设、发展和稳定的要害部门和部位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主要指:存放重要文件、资料、档案、贵重仪器和设备的部位;广播站、通讯设备、配电房、重点实验室、研究室;存放现金、票证、金银及其它贵重金属的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及生物菌种的部位,试题库等。

第九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界定由各单位、部门根据第八条之规定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由保卫部门审查,报学校批准后送公安机关备案,其管理办法是:

1、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由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且工作责任心强、无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的人担任。

2、各要害部门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制,明确具体责任人。

3、建立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操作规程。普及物防设施,必须安装技防设施,安排人员值守,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落实。

4、贵重物品的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环节应严格依据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

5、各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责任人应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隐患。保卫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监督,指导其消除隐患。

第十条 保卫部门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监管部门,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做到常备不懈。

2、学校组建义务消防队,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一定数量的兼职消防员,并定期参加保卫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练。

3、消防设施设备要实行定人管理、定位存放,责任单位要与保管人签订责任书,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学校外事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外事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协助外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外事保卫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外事部门应向外籍人员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其自觉守法;

2、发现可疑情况,发生纠纷、涉外案件,外事部门要及时向保卫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并组织力量调解矛盾,保护现场,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3、凡聘用外籍教师、招收外籍学生,邀请外藉人员来校进行学术交流、举行外事活动,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保卫部门协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同胞比照外藉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4、外事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外事人员守则》,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校卫队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保卫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校园交通管理。各种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在校园内行使,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摆摊设点。确实需要为师生服务的宣传、公益活动,应经校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限定的时间内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安排专人值班,严格出入、严格会客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食堂、浴室、车库、变电所、储水罐等地的安全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校园建筑物、锅炉房等地的安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内部的安全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学生多媒体教室的安全工作由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负责;体育馆的安全工作由体育教育部负责;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的安全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八条 校园内各种大型的集会、文体娱乐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场所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共同负责。主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之前要向保卫处报告、备案并提供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奖惩

第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视下列情况由学校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切实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教职工、学生中违法犯罪人员明显减少,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的,或帮教轻微违法人员有明显成效的;

2、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使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免受损害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4、全年无火灾、火警及在组织扑救火灾中有功的;

5、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根据情节,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巨大的;

2、对发现的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落实,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4、包庇、聘用、留宿违法犯罪分子或给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资金的;

5、对发生的案件、事件隐瞒不报的,或报告不及时造成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和损失或使学校名誉受到损害的;

6、有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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