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作者:浏览:时间:2017-1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和谐、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我校信息工作由分管校领导直接领导,归口党办和院办统一组织管理。党办院办综合协调指导全校的信息工作,校内各单位分级负责。

第三条 党政办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和校行政、校党委的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学校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报送重要教育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单位。

(五)负责统计校内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并计算积分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各单位要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完成本单位信息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每月定期向党办院办报送院(系)部门信息。

(二)根据上级工作报送要点,结合学校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每季度至少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1篇。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范围

第六条 我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单位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本单位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学校的改革发展举措在本单位师生员工中间产生的反响情况以及其他思想动态。

(五)本单位负责人关于改进学校工作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本单位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六)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

(七)上级领导来我校指导、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单位召开或承办校内外重要的教育、科研、行政等各类会议情况;校领导或部门领导、专家、教师重要出访情况,出席重要会议情况。

(八)学校外事活动以及与国内外院校和有关方面的合作、联合、协作事宜。

(九)重要科研、教学成果的评审、鉴定和参与市级以上重要比赛的情况;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重要比赛获奖情况。

(十)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要情况。

(十一)其他需报知校领导和校内外其他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单位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辑院(系)部门信息 (月报和及时报),经所在单位主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月报于每月25日前报送到党办院办,及时报在最短时间内报送。

(二)党办院办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经分管信息副主任审核,经主任签发同意后,印发或上传至网上;对于须报送上级机关的重大信息,由党政办主任审核同意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上报。

(三)对于各单位工作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紧迫事项,各单位负责人应首先及时告知党办院办主任,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在口头通报后及时向党办院办补送相关文字材料。

(四)学校信息统一归口由党办院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未经学校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外报送学校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校内各单位上报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动态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学校办公室,从收集信息到报送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2小时;师生员工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须当即通报;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各单位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经单位领导核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以纸质文稿加附U盘的形式报送。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由保密工作人员管理。

(四)各单位报送信息材料作为单位资料存档保管。

 

第五章  通报和考核制度

第九条 党办院办定期对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上传到党政办部门网页。

第十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纳入部门工作考核。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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