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市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长春分局对出国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凡因公预备出国人员须经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总支负责政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到保卫处、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报学校国家安全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离校。
二、凡因私预备出国人员须由本人提交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所在党总支负责政审,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到保卫处、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最后报学校国家安全小组组长批准,方可离校。
三、出国人员出行前须接受学校国家安全小组对其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
四、出国后须按要求定期与学校保持联系,汇报有关工作、学习情况。
五、如不能按期返回,必须报请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批准,并报学校国家安全小组备案。
六、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到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报到,并向校国家安全小组汇报有关的出国情况。
七、出国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如发生重大问题,将追究本人相应的责任。
八、上述出国人员是指:三个月以上出国探亲、留学、进修、访问、劳务等人员。
九、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国家安全小组。
十、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