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综合治理"的办法,由外事部门、用人单位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二、聘请外国专家要通过正常渠道,坚持先审后聘的原则,即先搞清其政治背景,任教资格,身体状况等再考虑可否聘任。
三、外国专家来校后,外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外国专家宣讲常用的我国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学校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
四、合作教师(或陪同人员)除教学业务上合作外,还应协助学校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外国专家安全的工作,注意掌握泄露国家秘密和有损外国专家安全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置。
五、外国专家宿舍、水、电、液化气等设备的安装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由有关部门教会专家使用方法,防止漏电、漏气,或使用不当造成危害,提醒外国专家注意防火、防盗。
六、外国专家宿舍必须设立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等具体工作。建立外国专家会客登记制度,拜访外国专家应凭证件进行登记。
七、外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主动协助做好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处)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