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6-12-22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依据《消防法》有关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校园内。

第三条 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院、处(系)、科(室)三级领导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规定的制定机构,保卫处是执行本规定的职能部门;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和单位,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 对在校园内发生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二、用 火 管 理

第六条 除生产、实验及学生食堂使用固定明火设备外,其它临时需要使用明火的,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颁发《用火证》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准使用煤气罐、柴(汽〉油炉、酒精炉等不安全器具,如因教学需要,使用部门应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对这类物品器具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手续。

第八条 严禁在火源附近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在公共场所烧废纸、废物、乱扔烟头等,带火残灰严禁倾倒室外;在室外工作需用明火时,必须指定专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熄。

第九条 严禁非本校司炉人员进入锅炉房逗留,炉火燃烧时不能离开人;锅炉房的电气设备和粉尘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严防粉尘遇热爆炸起火。

第十条 严禁在图书馆、报告厅、档案室、教室、体育馆、仓库、车库、重要仪器室及学生公寓等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各种用火都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安全地点、定人员看管、定安全措施”; 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室外用火。

三、电 气 管 理

 

第十二条 学校内输电设施由变电室统一管理,变电室、配电室、变压器等危险场地应设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第十三条 配电室内、变压器、高压线下、电闸箱、开关柜、电动电热设备周围,严禁堆放物品,动力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散落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公寓、办公室、普通教室、图书资料室、书库等重点和要害部位禁止使用电热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照明灯具应安装防爆设施。

十五条 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实行科学管理,通电使用时不准离人,应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根据用电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安装。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临时用电证,由专职人员负责安装和拆除。

第十八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私接电源,私拉电线;严禁在校园内使用电炉、电炒勺、电热杯、热得快等不安全用电器具。

第十九条 严禁用铜、铁、铝、锌等制品代替保险丝,安装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电流。

第二十条 汽车库等有易挥发、可燃气体的部位不准安装电气设备,不准撞击铜、铁等器材,该部位不准堆放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杂物。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电线、灯管等处乱搭、挂附着物,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第二十二条 电力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输电设施、用电设备、避雷装置定期检修,出现故障的应立即停用,及时修复,消除隐患。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学校所需配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均按上级要求,由校保卫处负责呈报计划,经学校批准,由有关部门统一购置、安装。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安装、配置完毕后,由保卫处同各相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着“给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对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负有管理、使用责任,应做到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如发现损坏、失效、报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保卫处;因不负责任、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要追究单位(部门)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提请保卫部门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消防设施、器材拆卸、损坏、随意挪动位置或减少数量;严禁在消防设施附近堆放障碍物;清扫和施工等不得使用消火栓。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楼、舍的安全出口由各楼、舍值班员(白、夜班)负责,并兼管安全出口钥匙,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九条 要经常检查门、锁是否好使,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三十条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附近禁止任何个人、单位堆放任何物品,禁止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 值班员如有事需替班,应事先向替班人员介绍好安全出口的位置,放钥匙的部位及打开安全门的方法,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当遇到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值班员应以最快的速度打开安全出口,引导师生疏散,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

 

六、建筑(改、扩建及装饰)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改、扩建及装修项目,必须事先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经上级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防火审核意见书”交学校保卫处,以便保卫处在施工期间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未办理上述手续而施工者,均属违章工程,保卫部门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基建、维修等施工现场,除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外,保卫部门也要指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保卫部门、后勤基建维修部门,应定期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安全合同,共同对施单位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所有进入学校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凡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火、用电、暂设工棚建筑材料堆垛位置等事宜,均须事先经保卫部门审批,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凡来我校施的单位,都要建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指派一名工长和技术人员负责工地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立防火安全员,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配备消防用水和灭火器材。

第三十九条 凡由乙方工程队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保卫部门应通过引进单位与乙方施正队签订《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乙方应向保卫处交纳治安、防火安全责任抵押金,乙方在施工期间如无违法、违章等情况,抵押金全部返还;如出现违法、违章或发生火灾事故,则按《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中的规定从抵押金中扣罚。

第四十条 库房、实验室内严禁用可燃物搭设更衣室、吸烟室、休息室、寝室等附属建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私搭乱建者,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外来施工承包基建项目的,同时追究引进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竣验收时应有公安消防和保卫处参加,未经验收的各项工程项日不准投入使用。

 

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种危险品(易燃、易爆、剧毒〉必须专库、专柜分类存放,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采购和发放领取登记制度。

第四十四条 采购前要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私自采购者要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种危险品的使用、发放,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按照“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发放和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必须及时送回库内,严禁随处乱放。

第四十六条 危险品的运输、取送要二人以上进行。

第四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的修建和设置,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关的审查批准。库房要通风良好,电气照明必须使用防爆、防内燃装置,库房内要配置必备的灭火器材。残液、废液、实验用放射废物及油污布等,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严禁随处排放或丢弃。

第四十八条 从事危险品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懂得一定的专业知识,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八、大型集会、活动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场地提供单位之间,应在举办活动的工作方案或协议中明确各方的防火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在工作方案中讲明活动宗旨与目的、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井制定紧急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承办单位应与保卫处签订《大型集会活动治安、防火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举办,保卫处在大型活动举办之前,应对举办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九、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变电室防火安全管理

1、任何人员一律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变电室,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或使用大功率电加热器。

2、工作人员会使用灭火器具。

3、停电作业时要在作业开关处挂作业警示牌;送电前必须严格检查,按操作规和操作。

4、校内线路要经常检查;注意高低压线路的安全距离、线路上的杂物及线路的老化、脱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电气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堆积,严禁超负荷运转。

6要经常检查和定期进行绝缘测定,全面了解掌握各部位的用电情况。

7、及时掌握变压器的升温、松动、漏油等情况。

8、非本部位人员,未经许可,禁入进入设备室。

9、坚持夜间、大风天的巡查工作。

10、值班电工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电气事故。

 

第五十三条 实验室、实习工厂防火安全管理

1、实验室、实习工厂内严禁吸烟。

2、实验室、实习工厂通风管道应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电源线必须是胶套电缆线。

3、实验室、实习工厂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本部门的水、电、气阀门和灭火设备位置

4、实验、实习用的加热设备应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

5、实验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耍坚持按需按量随用随领;用后如有剩余及时送问库内,严禁在实验室存放;零星少量的备用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存放在金属柜中,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放在一起。

6、有变压器、电感线围的设备需放置在不燃或阻燃材料制成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准放置可燃物。

7、任何化学物品一经放置于容器中,必须立即贴上标签,不准随意乱放。

8、有易燃易爆蒸汽散逸的实验室,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遇热易蒸发物品。

9、实验用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放在室外凉爽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

10、实验完毕后,检查火源、电源,做到人走火灭、拉闸断电。


第五十四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

1、非本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2、无司炉证人员不准操作。

3、接班后和点火前必须对锅炉、仪表、附属设备等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停炉维修,不得在存在隐患的情况进行操作。

4、必须按用火规程操作,及时清炉,操作中经常注意气压、水位、安全阀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锅炉上部严禁堆放可燃物或搭烤衣物。

6、锅炉房电器设备发生故障要立即报请电工修理;不得随意改动电气设备和照明设备。

7、不得带火倾倒炉灰。

 

第五十五条 电教室(多媒体教室)的防火安全管理

1、电教室(多媒体教室)的建设应达到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标准,设置防雷装置。

2、工作室严禁吸烟、动火。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3电教室(多媒体教室)内使用的照明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线应穿套PC管或金属管,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

4、室内一切电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维修。

5、录像带、录音带、照片、胶卷等可燃物品,必须在耐燃的柜、箱中存放。

6、及时清理机器上的灰尘和其他可燃物。使用乙醇等易燃液体擦洗录音机磁头和电路板等物件时,应远离火源,此类易燃液体存放量不得超过500毫升,且需存放在金属柜中。

7、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交接班时要做好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

1、计算机房的建设应达到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标准,设置防雷装置,且不宜设在五楼以上或地下室内。

2、机房应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用防火门分隔开,独立封闭,机房内外的装修应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3、计算机主机房应设两个以上安全出口,门应为外启式;机房应按要求配齐灭火器材,并放在显眼的地方。

4、机房内严禁吸烟、动火。

5、机房值班人员应定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和报告。

6、室内仪器设备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及时清除仪器设备上的灰尘污物。

7、下班时应拉闸断电。

第五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防火安全管理

1、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书库的建设应达到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标准;设置避雷装置;阅览室应设在四楼以下,并符合人均2平方米的防火安全要求。

2、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阅览室、书库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3、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室内。

4、馆内的复印、装订、照相、录放音像等部门,不要与书库、阅览室等布置在同一楼层内,如必须在同一楼层的,应进行防火分隔。

5、图书馆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6、书库的楼板上不得随意开设孔洞,书库内安装空调应特别注意采取防火措施;书库应安装防火门窗;书架、资料架应使时不燃或阻燃材料制成;不准在书库内进行复印、装订、使用音像等活动以及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和更衣室等。

7、图书馆内的电气线路应套金属管保护,书库内禁止设配电箱,人离库时应切断电源。

8、书库内的照明应采用吸顶防爆灯,灯座位置设置在通道上方,灯泡与图书、资料等可燃物保持50厘米以上的距离。

9、书库内严禁使用照明以外任何电器,严禁私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0、图书馆、阅览室使用荧光灯照明时必须选择优质产品,严防镇流器过热起火;切忌把灯架直接固定在可燃物上。

11、工作人员每天在闭馆前,应根据岗位防火职责要求对本人管理区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未切断电源而引发火灾。

1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严禁在馆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

13、使用易燃易爆杀虫药剂对图书进行熏、蒸、杀虫保护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在采取严格措施和现场监护下实施。

14、图书馆应设置自动排烟、事故广播、火灾紧急通讯、闭路监控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按规定和需要合理配齐ABC干粉灭火器和C02灭火器。

 

第五十八条 学生、教工餐厅、厨房防火安全管理

1、学生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距离足够宽敞的通道;开餐时,通道及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2、设置足够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3、厨房内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厨房的用电设备要有防潮措施,不准超载使用,一切用电(动力、照明)应使用防水线。

4、厨房内使用的管道天然气或瓶装液化气应严格管理,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5、灶前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周围设备要经常检修,用火时不准离人。

6、炸制食品时,锅内的食油不得超过锅内体积的2/3,以防溢出起火,油锅要配有铝锅盖,以备油锅起火时使用。

7、厨房内的抽油烟罩每日擦洗一次,烟道每半年清洗一次。

8餐厅和厨房应根据相应规定和需要,配置相应型号、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五十九条 体育馆防火安全管理

1、严禁在馆人员在场地吸烟,乱扔烟头。严禁动用明火。

2、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

4、严禁乱拉电线,电路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电工进行处置。

5、各种器材物品要存放整齐,不准堵塞疏散通道。

6、爱护消防设备,消防器材不准任意挪用。

7、更夫值班期间不住脱离岗位,要按规定检查火源、电源,清除无关人员。

第六十条 报告厅防火安全管理

1、报告厅内严禁吸烟。

2、加强电路维修和管理,严禁任意架线和接灯,以防电火。

3、定期和重点检查火灾隐患并及时处理。

4、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制度。如果必须动火,须经防火委员会批准并制订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同时要做到有火必有人,人走火熄。

5、加强易燃品的管理,焊接工作时要远离易燃物。

6、值班人员当班期间对火灾隐患要严格检查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火灾。

7、重点防火部位指定专人负责。

8、管好、用好灭火器材。

 

 

第六十一条 公寓防火安全管理

1、公寓要设专职管理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火灾应急疏散预案。

2、经常进行检查,确保公寓内的用电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灯完好,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3、个人不得拉接临时电线;不准私自接灯头;不准使用电炉、电褥、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不准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明火器具;不准在公寓内生火做饭。

4、学生公寓不准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5、寝室离人时一定要关闭电源。

 

十、检查制度

第六十二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学校防火管理部门坚持对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校防火安全检查,不定期组织专项的防火安全清查;节假日前例行安全检查;不定期集中抽查。

周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5、防火安全周巡查要有巡查记录。

月检查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防火安全巡查情况

8、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9、防火安全月检要填写月检记录,检查人员及被检单位主管人员应当在月检记录上签字。

专项检查不定期集中抽查内容

除防火安全周巡查和月检查外,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防火安全重点或上级机关要求,不定期在全校范围内组织防火安全专项清查和全面安全检查。清查要在月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并突出重点。

每年节假日放假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安全大检查

 

第六十三条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学校的燃气和电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1、 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⑴、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⑵、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铜、铝丝代替;
⑶、是否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⑷、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现象;
⑸、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阴线是否安装全,触点是否松动;
⑹、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
2、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整改措施。
3、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当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4、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5、维修、检修电器设备或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第六十四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学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各单位、各部门对存在的或者被学校、上级消防部门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和改正,并将整改结果上报保卫处。
    2、防火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应包括防火情况、防火安全管理情况。防火档案应当详细、全面反映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由单位和保卫部门分别管理(各存一份),存档备查。
3、对下列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部门有权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⑴、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⑵、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⑶、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⑷、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⑸、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⑹、消防设施疏于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⑺、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⑻、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被查。
    4、对于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一级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5、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关。

 

第六十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指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⑵、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⑶、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⑷、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⑸、通讯联络、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学校各类实验室、研究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其中化学、生物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储存等内容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3、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宣传、教学、学生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都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宣传工作,并将学校防火安全、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十一、火灾(火警)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十六条 火灾(火警)发生后,保卫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火警)现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保卫部门自行或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认定火灾(火警)事故原因,核定火灾(火警)损失,查明火灾(火警〉事故责任。

第六十七条 事故单位人员及目睹事故现场人员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提供有价值线索。

第六十八条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情节轻微,损失较小的,按照本规定之“奖励与惩罚”处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火灾(火警〉发生后,要适时组织召开火灾(火警)现场会,进行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

 

十二、防火安全宣传与教育

第七十条 凡从事印刷、油漆、焊接、电气、木器、水暖及司炉、司机、保管员、实验员、更夫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各种安全会议和学习活动。

第七十一条 各岗位人员都要严格遵守用火、用电、危险品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七十二条 重点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徒工、实习人员要由有证人员带领作业。严禁非本工种人员和无证人员操作。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经常召开会议,传达学校防火会议精神,落实防火会议要求;定期利用板报、广播、标语、安全标志牌、播放宣传录像等方式,开展对本单位(部门)职工、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

第七十四条 重点工种人员、重点部位所在单位要在日常的防火安全宣传与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要进行必要的防火演练。

 

十三、处 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违章作业不听劝止,继续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3、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或将消防器材擅自挪动的。

4、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使用电炉及其它禁用电器者,除没收使用电器外,还要按规定给予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后果或损失轻微的责任者,学校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对其部门主管人员及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损失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对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达的防火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不重视,屡次督促不改,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3、破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七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呆傻人放火,儿童玩火引发火警火灾的,其赔偿和罚款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七十九 由不可抗拒、预见的原因引发火警火灾的,不追究个人责任。

 

十四、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特点,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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