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时间:2017-11-0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央综治委和长春市综治委有关文件精神,为推动我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及分工

        1、考核范围:

校属各单位。

2、考核分工:

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学院、部、处级单位进行考核,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对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

1、党政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视程度和组织实施程度(满分10分)。

(1)党政领导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学校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示和规定态度坚决,认真制定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2)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中,列到重要议事日程;

(3)与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4)及时研究解决综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至少一次),有领导专门分工抓落实;

(5)积极参加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有专门记录本,记录完整;

(6)认真填写干部综治工作档案,文字清晰,档案保存完好无损;

(7)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综合治理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8)及时、主动解决本部门发生的各种问题,不互相推诿。

2、综合治理领导组织及制度建设程度(满分10)。

(1)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健全、名单上墙;

(2)综治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各项综治工作制度健全,基础工作完整、规范,各种薄册、记录、报表齐全,填写认真;

(4)领导小组成员发挥作用好。

3、综合治理基础工作开展和落实的程度(满分20分)。

(1)调解组织、防火组织健全,班组有安全员、调解信息员;

(2)有学习、例会制度,有工作会议记录;

(3)要害部位有领导或干部值班值宿,有门卫、更夫,尽职尽责;

(4)防范措施落实好,应该装报警器、防盗门和铁栏杆的地方都已安装好;

(5)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

(6)对教工、学生坚持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7)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了帮教工作;

(8)对停薪留职人员进行定期教育,有管理措施;

(9)调解工作主动,不把矛盾上交、外推;

(10)做到了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家属包子女;

(11)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程度(满分10分)。

(1)职能部门能充分发挥自己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积极主动参与综治工作;

(2)各单位主要领导与其他领导之间、主管领导与所属各科室、车间等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责任书;

(3)综合治理责任制与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责任制同考核、同评比、同奖罚;

(4)定期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有记录;

(5)发生或发现问题、信息反馈及时、主动,不隐匿不报;

(6)主动查找本单位内部应该发现而尚未发现的隐患,发现后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效果(满分50分)。

单位无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政治性事件、无案件、无违法犯罪、无治安灾害事故、无火灾的得50分。实际工作效果没达到上级规定要求,超过限定指标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1)单位领导对综治工作不重视,组织不落实,无规章、无制度,日常工作无人管理,拒绝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利,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餐、罢课、罢教等问题,其活动没超越学校范围的扣10分,凡超越范围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不达标;

(3)以单位总人数(含学生)千分之一点五计,治安案件每超出一起,扣2分。每治安处罚1人扣2分;

(4)以单位总人数(含学生)千分之零点五计,一般刑事案件每超出一起,扣5分,每捕、教1人扣3分,每判刑1人扣6分;重大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0分,发生特大刑事案件视为不达标;

(5)发生一起一般火灾扣5分,发生重大、特大火灾视为不达标;

(6)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每治安处罚1人加扣1分,被捕教处理以上的1人加扣2分;

(7)“两劳”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捕、教的1人加扣2分;

(8)以单位总人数(含学生)千分之二计,违章、违纪每超出1人次扣1分;

6、加分

(1)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受到学校表扬奖励的加1分;受区表扬的加2分;受市表扬的加4分;受省以上表扬的加6分;

(2)单位综合治理经验材料或论文被学校推广或校报刊登的加2分;被区采用的加3分;被市采用的加4分;被省以上采用的加5分;

(3)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一般刑事案件加2分;破获重大刑事案件加4分;查破一般治安案件加1分;重大治安案件加2分;

(4)对预防或制止治安灾害事故有重要贡献的加5分;

(5)因提供信息及时,对学校稳定做出贡献的加10分;

(6)出现一个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受区以上表扬、奖励的加2分;受学校表扬、奖励的加1分;

(7)发现火险及时报警、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的加4分; ·

(8)协助保卫处或直接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加6分。

三、达标标准

1、各学院达标标准为80分。

2、其它单位,20人以下的达标标准为95分;21-50人的达标标准为90分;50人以上的达标标准为85分。

四、考核办法

各学院、部、处级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由综治办组织对各学院、部、处级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达标分参照半年考核验收,以年终考核评分为准。对各单位的考核验收,主要考核各单位党、政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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